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
二、禁放区域:以县城为中心,东起县灵山殡仪馆→屠宰场(文昌路延长线加油站)→东城社会停车场→保养场→县质监局→八弓镇中心幼儿园→陆寨坳佛龙山庄→陆寨河大桥(佛龙山庄至陆寨河大桥沿街居民);经济开发区内所有企业及生态移民区(含寨秧);西起高速公路收费站(含将军府)→新陆大道加油站(景怡苑盛世家园)→教场坝→高铁站;北起老车站高速公路大桥→新寨沟加油站→县职中;新寨沟加油站→永灵山结缘祠→马坡脚→黄土坎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三、禁放时间:除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共三天)之外,其他时间均为禁放时间。
以下地点全年全天候禁放:(一)杨至成将军纪念馆、杨至成将军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三)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六)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七)影院、超市等人群密集区;(八)居民住宅楼道内等。
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预防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六、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域内出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七、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452810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52331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523741;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三穗分局:4528182。
八、对于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凡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违法人员实施治安或刑事处罚的,由县公安局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经举报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予以治安罚款处罚的,视情奖励举报人100至500元。
(二)经举报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予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视情奖励举报人1000至3000元。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穗县公安局
三穗县应急管理局
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三穗分局
2021年2月9日